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聊城市委员会
关于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我市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关于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通知》(鲁市监知保规字〔2021〕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展会举办地的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所举办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市场监管、商务、文化旅游、贸促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相关职责,加大展会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制度》。会展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辖区举办展会的情况及时通报至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制度
展会举办地的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加强展前、展中、展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技术咨询。通过加强展会知识产权审查、指导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等方式,推动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展会主办方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参展方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展会主办方应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机构,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五)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前自行检查参展展品、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设计等进行检索。自觉遵守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依规定接受会展主办方的处理。参展方不得以侵权产品参展、对外报价和成交。
(六)参展方应主动向展会主办方报送涉及知识产权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并将展前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提报主办方。
(七)展会主办方及其投诉机构在展会开始前应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对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专利标注、商标使用规范性审查。对参展项目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权督促参展方采取相应措施。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展会主办方应于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执行情况、参展项目知识产权审查以及处理情况报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三、强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落实责任制,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开展知识产权审查工作。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会展主办方建立、完善会展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签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详见附件2)。
(二)展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我市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开展。
(三)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四)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五)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可对主办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将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信息纳入会展业社会信用体系。
(六)市县两级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商务、贸促等部门,要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科室和相关负责人,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联系机制,及时沟通会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聊城市委员会
关于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会展办、贸促会,展览业协会,各展会主办方、参展方: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重大意义
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集聚性、辐射性和带动性,影响面广、关联度高、发展潜力大,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会展经济的兴起,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是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是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的体现,也是发挥会展企业、行业自律作用的有效形式。通过加强展会知识产权审查、指导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等形式,可以有效减少、避免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维护会展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展会经济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展会主办方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参展方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展会主办方应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机构,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五)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前自行检查参展展品、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设计等进行检索。自觉遵守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依规定接受会展主办方的处理。参展方不得以侵权产品参展、对外报价和成交。
(六)参展方应主动向展会主办方报送涉及知识产权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并将展前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提报主办方。
(七)展会主办方及其投诉机构在展会开始前应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对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专利标注、商标使用规范性审查。对参展项目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权督促参展方采取相应措施。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展会主办方应于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执行情况、参展项目知识产权审查以及处理情况报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三、明确职责、加强协调,为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提供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落实责任制,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开展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会展主办方建立、完善会展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展会管理部门要发挥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我省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开展;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会展行业协会。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可对主办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将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信息纳入会展业社会信用体系。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
附件:山东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示范文本)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附件2
聊城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范本)
主办方(甲方)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参展方(乙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聊城市会展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展会名称、地址及期限
1.展会名称:
2.展会地址:
3.展会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参展项目知识产权情况审查
1.乙方应当合法参展,在参展前自行检查参展展品、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设计等进行检索,不得以侵权产品参展、对外报价和成交。
2.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报送涉及知识产权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并提报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
3.乙方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参展;参展项目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4.甲方会同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有权在展会开始前对乙方参展项目和参展设计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展品、展板、展台、相关宣传资料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5.甲方的展前审查工作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发现乙方的参展项目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权督促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 投诉与处理
1.甲方应当进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2.甲方应当公布其设立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程序、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或在展会场馆的醒目位置公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3.乙方认为其他参展方的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有权向甲方或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机构投诉,也可以请求甲方出具参展的相关事实证明。
4.甲方或者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受理乙方对其他参展方或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乙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并在受理后24小时内将相关投诉材料送达被投诉人。
5.乙方在收到投诉材料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答辩,出示权利证明,并配合甲方或者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机构对涉嫌侵权参展项目进行查验和取证。
6.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甲方或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机构可进行调解。
7.必要时甲方可以将有关投诉、举报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属于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直接对乙方参展项目或展厅、展具等采取遮盖或者撤展等处理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甲方采取处理措施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1) 乙方拒不对侵权参展项目或侵权展厅、展具等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的;
(2) 撤出侵权参展项目、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后乙方擅自恢复的。
2.在展会期间,乙方不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3.乙方与第三方的交涉扰乱了展会秩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交涉,向展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或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解决纠纷;乙方拒不停止交涉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4.乙方因恶意投诉而给其他参展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