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钢管买卖合同(范本)》的通知
为营造钢管市场良好的交易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钢管买卖合同(范本)》(见附件),请各单位充分认识推行范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并引导当事人使用。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反馈。合同范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钢管买卖合同(范本)
2.《钢管买卖合同(范本)》说明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钢管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钢号 | 重量(吨) | 长度(米) | 单价(含税价 元/吨) | 技术标准 | 备注 | |||
1 | |||||||||||
2 | |||||||||||
3 | |||||||||||
合计 | |||||||||||
合同总金额(大写): | 合同总金额(小写): | ||||||||||
其 它 约 定 | 1、履行期限: | ||||||||||
2、履行地点及方式: | |||||||||||
3、检验标准及期限:买方按照技术标准进行验收,检验期为 天,如对数量或质量有异议,应在 天内通知卖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质量完好 | |||||||||||
4、结算重量:以实际交货重量为准,磅差控制在 以内。 | |||||||||||
5、结算方式: | |||||||||||
6、违约责任:(1)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
8、其他约定事项: | |||||||||||
出卖人 | 买受人 |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
地 址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传真 | 电话/传真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钢管买卖合同(范本)》说明
一、制定原由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聊城钢管产业创造了“钢管之都、管通天下”的美誉,钢管产业已成为聊城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同时,我市也存在着涉及钢管企业的投诉举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钢管产业健康发展,切实化解钢管企业存在的合同纠纷问题,规范钢管买卖双方合同签约行为,构建健康的市场交易秩序,特制定本合同范本。
二、制定过程
为充分了解我市钢管企业使用合同的真实情况,我们及时联系了辖区内大、中、小等各类钢管企业,详细了解了他们现阶段正在使用的各类合同样式,并收集起来作为样本予以学习研究。经对比研究,并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起草《钢管买卖合同(范本)》初稿。初稿拟定后,我们组织相关钢管企业合同签订从业人员召开了座谈会,研究《钢管买卖合同(范本)》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并面向社会、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最终形成定稿。
三、主要内容
合同范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名称和住所、产品名称、规格、钢号、重量、长度、单价、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该范本在条款内容的选择上既涵盖了《民法典》所要求的合同一般应约定的内容,又充分考虑了钢管产品本身所特有的特性;在条款数量的选择上即考虑了简洁性又考虑了覆盖面;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给予相对非专业的购买方更多的提醒,以相对平衡权利义务。从而对于合同当事人全面签订合同条款、避免疏漏、减少纠纷、维护权益起到了较为明确的指导作用。
四、合同条款
(一)签订地点。明确合同签订地点的作用,主要是便于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不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则合同签订地点的签订意义不大。
(二)技术标准。钢管产品的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供需双方协议标准,具体采用哪一个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履行期限。《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单设这一条款是提醒当事人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避免合同约定不明带来纠纷。
(四)履行地点及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一般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分3个层面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第一个层面是,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个层面是,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三个层面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不再确定合同履行地。
关于履行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五)检验标准及期限。检验标准及期限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六)结算重量。买方在验货时,往往会再一次过磅称重,考虑两次过磅之间会有一个磅差,到底以哪一次过磅称重为准,这是一个问题。为避免争议,以供方交货时实际称重为准,但应当控制在双方约定的偏差之内。
(七)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事实上也是履行方式能够包含的内容,包括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但考虑一般观念上履行方式及期限主要指标的物的履行,为避免疏漏,再加上考虑结算事项在合同中的重要意义,所以单设这一条款予以明确。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情况非常复杂,供需双方可结合交易情况具体约定。在这里,单设一款,引导买卖双方确定违约责任,进而督促买卖双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九)仲裁。仲裁必须双方自愿,一方不同意的,仲裁不予受理。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可有供需双方协商任选一家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后当事人申请再裁或起诉的,依法不予受理。
(十)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考虑当事人协议选择2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性,我们便采用多选的方式供当事人选择确定管辖法院,以便开展诉讼活动。
五、注意事项
(一)自愿使用。该合同范本当事人参照使用,市场监管机关不得强制当事人必须使用。合同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由使用人自行约定,使用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范本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自担责任。当事人参照合同范本订立合同的,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理解,市场监管部门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