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4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乃翔
2022年3月14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
(五)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药品生产准入许可,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安全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制定和发布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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