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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表10
时间: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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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序号

法律文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被请求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请求人法人或经营者姓名

认定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理的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鲁聊阳知法裁字〔2025〕03号

蒋敏诉阳谷县七级镇金年华购物广场(经营者:徐柏荣)“包装盒(蔬菜二)”(专利号:ZL202330094874.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阳谷县七级镇金年华购物广场

92371521MA3FCUGJ0Y

徐柏荣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1日受理蒋敏诉阳谷县七级镇金年华购物广场(经营者:徐柏荣)“包装盒(蔬菜二)”(专利号:ZL202330094874.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5年8月14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一、责令被请求人阳谷县七级镇金年华购物广场(经营者:徐柏荣)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包装盒(蔬菜二)”(专利号:ZL202330094874.8)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驳回请求人蒋敏的其他处理请求。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2

鲁聊东昌知法裁字〔2025〕003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伯恩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诉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隆诚钢构安装中心“手提袋(帆布)”(专利号:ZL202330123473.0)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隆诚钢构安装中心

92371502MA3PYQ941M

马庆健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8日受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伯恩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诉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隆诚钢构安装中心“手提袋(帆布)”(专利号:ZL202330123473.0)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5年7月30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隆诚钢构安装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请求人“手提袋(帆布)”(专利号:ZL 202330123473.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3

鲁聊东昌知法裁字〔2025〕004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伯恩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诉聊城市东昌府区昌盛汽车装饰店“手提袋(帆布)”(专利号:ZL 2023 3 0123473.0)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聊城市东昌府区昌盛汽车装饰店

92371502MA3QFLT69J

张玉川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8日受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伯恩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诉聊城市东昌府区昌盛汽车装饰店“手提袋(帆布)”(专利号:ZL 2023 3 0123473.0)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5年7月30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昌盛汽车装饰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请求人“手提袋(帆布)”(专利号:ZL 202330123473.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4

鲁聊开知法裁字〔2025003号

李昕诉聊城市驴胶堂食品有限公司“包装盒(水果)”(专利号:ZL202330084322.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聊城市驴胶堂食品有限公司

91371500MAD5C68C60

葛芳芳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于2025年7月29日受理李昕诉聊城市驴胶堂食品有限公司“包装盒(水果)”(专利号:ZL202330084322.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5年8月1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本部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李昕的全部处理请求。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

2025年8月20日

5

鲁聊开知法裁字〔2025004号

李昕诉聊城然华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高丽娜)“包装盒(水果)”(专利号:ZL202330084322.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聊城然华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91371500MAD95G624G

高丽娜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于2025年7月29日受理李昕诉聊城然华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高丽娜)“包装盒(水果)”(专利号:ZL202330084322.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5年8月1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本部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李昕的全部处理请求。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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