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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表5
时间:2024-05-07
字号: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


法律文书

 

案件名称

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被请求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被请求人经营者 

认定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1

鲁聊茌知法裁字〔2024〕02号

泰安鼎鑫冷却器有限公司诉聊城市德通交通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一种用于中冷器与散热器的加强机构”(专利号:ZL202020329927.0)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聊城市德通交通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91371500782346363R

赵涛

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日受理泰安鼎鑫冷却器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聊城市德通交通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一种用于中冷器与散热器的加强机构”(专利号:ZL202020329927.0)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于2024年4月2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一种用于中冷器与散热器的加强机构”(专利号:ZL202020329927.0)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处理请求。

 

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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