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法律文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 被请求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被请求人经营者姓 名 | 认定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1 | 鲁聊冠监知法裁字〔2024〕01号 | 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冠县蜗牛便利店玩偶“鹿”(专利号:ZL202230373176.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徐叻芝(冠县蜗牛便利店业主) | 92371525MA3RMGW04N | 徐叻芝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请求人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请求人徐叻芝(冠县蜗牛便利店业主),“玩偶(鹿)”(专利号ZL202230373176.7)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侵权纠纷,于2024年4月1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徐叻芝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犯“玩偶(鹿)”(专利号:ZL202230373176.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
2 | 鲁聊冠监知法裁字〔2024〕02号 | 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冠县蜗牛便利店玩偶“熊”(专利号:ZL202230338988.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徐叻芝(冠县蜗牛便利店业主) | 92371525MA3RMGW04N | 徐叻芝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请求人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请求人徐叻芝(冠县蜗牛便利店业主)“玩偶(熊)”(专利号:ZL202230338988.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4年4月1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徐叻芝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犯“玩偶(熊)”(专利号:ZL202230338988.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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