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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表3
时间:2024-04-29
字号: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


法律文书

 

案件名称

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被请求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被请求人经营者 

认定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1

鲁聊冠监知法裁字〔2024〕01号

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冠县蜗牛便利店玩偶“鹿”(专利号:ZL202230373176.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徐叻芝(冠县蜗牛便利店业主)

92371525MA3RMGW04N

徐叻芝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请求人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请求人徐叻芝(冠县蜗牛便利店业主),“玩偶(鹿)”(专利号ZL202230373176.7)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侵权纠纷,于2024年4月1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徐叻芝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犯“玩偶(鹿)”(专利号:ZL202230373176.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

鲁聊冠监知法裁字〔2024〕02号

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冠县蜗牛便利店玩偶“熊”(专利号:ZL202230338988.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徐叻芝(冠县蜗牛便利店业主)

92371525MA3RMGW04N

徐叻芝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请求人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请求人徐叻芝(冠县蜗牛便利店业主)“玩偶(熊)”(专利号:ZL202230338988.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4年4月1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徐叻芝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犯“玩偶(熊)”(专利号:ZL202230338988.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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