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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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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

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系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的监管,欢迎市场主体积极通过12345或12315举报投诉热线提供相关线索。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介绍如下:

一、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有哪些?

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二、如何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想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接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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