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法概述
德国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4年10月25日颁布,2013年10月19日修订的《商标法》。由德国专利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德语。商标权利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德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对于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二)可注册类型
目前,德国官方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标多类申请。德国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声音、气味等。
(三)禁止注册情形
1、商品或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2、仅由可以在流通中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数量、用途、价值、地理产地、生产时间或者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识或标注构成的标志;
3、仅由在一般语言环境或商业惯例中通常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或标注构成的标志;
4、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尤其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或地理产地的标志;
5、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标志;
6、含有国徽、国旗或其他国家主权标识或者国内某地、城镇、地方组织的徽章的
7、含有依法公布的官方检验标识或保证标识的标志;
8、依法公布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或其他标记、印章等标志;
9、其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对于前述1、2、3所包含的标志。如果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性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四)保护期限
德国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另外还有6个月的恢复期;续展有效期为10年。
(五)撤销制度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德国《商标法》第三章下述条款提出:
1、《商标法》第50条:违反本法“绝对理由”规定的;
2、《商标法》第51条:违反本法“相对理由”规定的;
3、《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六)参加的国家条约和组织包括
德国是《新加坡条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WIPO公约》《商标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和欧盟成员国。
(七)其他
1、德国《商标法》第26条对商标常见的使用情况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1)在以“使用”声明或维持注册商标权利时,商标应在注册的商品/服务上有真实使用,不可抗力除外;
(2)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的使用视作实际使用;
(3)若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时,未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视为注册商标有实际使用;
(4)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即使该产品仅用于出口目的,该使用也视为在该国的实际使用;
(5)在证明注册后5年内已有使用时,若该注册商标有异议历史的,截止日则应调整为自异议裁定之日起5年。
2、德国商标注册时不对“相对理由”进行审查,即官方不会以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而主动驳回,因此商标很容易通过初审并予以公告,这就需要权利人即使在申请注册成功后还需要持续关注,进行检测,及时进行异议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3、此外,德国商标注册时会先颁发注册证再公告,若在公告期内被异议掉,即使已拿到注册证书商标也不能生效。
聊城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德国)工作站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1.德国商标法(中文版)
2.德国商标法(英文版)
附件: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