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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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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

聊市监知保字2023〕52号

 

关于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县(、区)市场监管局、商务投资促进局、文化和旅游局,贸促会,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展会主办方、参展方: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我市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关于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通知》(鲁市监知保规字2021〕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展会举办地的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所举办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市场监管、商务、文化旅游、贸促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相关职责,加大展会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制度》。会展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辖区举办展会的情况及时通报至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制度

展会举办地的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加强展前、展中、展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技术咨询。通过加强展会知识产权审查、指导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等方式,推动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展会主办方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参展方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展会主办方应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机构,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五)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前自行检查参展展品、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设计等进行检索。自觉遵守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依规定接受会展主办方的处理。参展方不得以侵权产品参展、对外报价和成交。

(六)参展方应主动向展会主办方报送涉及知识产权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等,并将展前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提报主办方。

(七)展会主办方及其投诉机构在展会开始前应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对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专利标注、商标使用规范性审查。对参展项目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权督促参展方采取相应措施。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展会主办方应于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执行情况、参展项目知识产权审查以及处理情况报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三、强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落实责任制,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开展知识产权审查工作。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会展主办方建立、完善会展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签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详见附件2)。

(二)展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我市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开展。

(三)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四)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五)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可对主办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将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信息纳入会展业社会信用体系。

(六)市县两级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商务、贸促等部门,要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科室和相关负责人,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联系机制,及时沟通会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

 

附件:1.《关于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通知》(鲁

市监知保规字2021〕8号)

2.聊城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范本)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聊城市委员会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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