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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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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竞争科

为持续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不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5年4月至10月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开展了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谷某公司以返现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阳谷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店铺销售衣服,发货时在包装内夹带一张好评返现5元的卡片,消费者收货后,按照卡片提示,让消费者加微信,以发红包的形式奖励消费者,要求消费者在淘宝网店上5星好评(描述相符、物流服务、服务态度五星好评),15字以上评语,晒图两张图片(必须两张)。发截图给当事人,当事人给消费者发5元红包奖励。构成以返现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0.3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当事人利用红包诱导的好评并非基于商品或服务真实质量的评价,会使商家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同类经营者构成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二、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直播过程中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茌平区山东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直播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其所售的柏肌源绿宝瓶抗皱精华液与赫莲娜绿宝瓶精华维稳保湿敏感肌修护精华进行诱导售卖。当事人所售产品的宣传对消费者购买有实质性影响,扩大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茌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3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当事人在网络直播过程中,以国际知名品牌与所售产品进行误导性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构事实的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挤压其他诚信经营者的生存空间。该案的查处有力彰显法律威慑力,也警示广大经营主体应坚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

三、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查处某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在微信群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高新区某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微信群发布宣传图片,宣称卡瑟琳产品可“抑制HPV病毒”“预防宫颈癌病变”“修复子宫”,私聊中向消费者承诺产品具有“紧致私密”“抗菌消炎”等功效,并宣称其为“山东首个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普通消毒产品,且无法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10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当事人利用消费者,特别是女性消费者对健康的关注,通过微信群、私聊等线上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将普通消毒产品包装成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的“神药”,并虚构荣誉资质,严重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查办,警示经营者必须守法诚信经营,不得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理性看待产品宣传,特别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谨防上当受骗。

四、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聊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聊城林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网络教育培训营销中,通过微信向学员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体行为包括:1.展示无法证实的“学员兼职收入明细表”2.冒用非本公司获得的“AAA级荣誉证书”3.宣传无法证明来源的“国家助学计划”4.虚假宣传“减免利息,公司承担费用”。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证明,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莘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案情评析:本案反映出当前网络教育培训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行为,有助于规范网络营销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清市某轴承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临清市某轴承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公司官网简介栏宣称其“现已成为一家集产品设计、模具开发、注塑成型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调查当事人和查询国家科学技术部所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认定当事人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通过网站对外宣称是高新技术企业,宣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具有真实性,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1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该案件是轴承企业通过自身网站进行的虚假商业宣传。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销售已成为传统销售方式的重要补充,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份额。通过网络,宣传可以以更快的速度进行传播,虚假宣传信息能够影响到较多的消费者、经营者,甚至可能导致做出错误选择,从而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该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可复制性,是对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的有力回应,只有秉持诚信经营发展理念,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健前行,从而营造健康、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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