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食品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公布一批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昌府区某食品加工部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生产食品案
2024年7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加工部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成品库中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3日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山梨酸及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的食品有害人体健康,可能导致慢性中毒、腹泻、呕吐等临床症状。此类违法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不法生产经营者,通过严厉惩处违法主体,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二: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清市潘庄镇某水产门市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8月,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清市潘庄镇某门市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4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清市潘庄镇某门市部经营的蔬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药残留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健康,对于商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开展有效食品安全执法行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案例三: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谷县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7月,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谷某食品公司生产标签标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举报人称购买阳谷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未按规定标注速冻、生制熟制、即食非即食和食用方法。阳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按要求对客户还未销售的违法产品进行召回,已整改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肉制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利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通过该案件的办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自身管理,避免出现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
案例四: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阿县铜城某食品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肉制品案
2024年3月,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阿县铜城某食品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7日,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对东阿县铜城某牛羊肉店经营的肉制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肉制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长期食用农药或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慢性疾病,也会降低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度,影响整个食品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严格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和执法监管,可以在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放心购买食品,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五: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查处聊城开发区某烤鸭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4年9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聊城开发区某烤鸭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聊城开发区某烤鸭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经查,8月30日,开发区市场监管部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至9月6日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加工黑作坊由于经营场所未经合法注册和审批,往往存在管理混乱、环境卫生条件差、原料质量无保障等诸多问题。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重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六: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冠县某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9月,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冠县某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1日,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冠县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依法扣押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过期食品,不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更潜藏巨大健康风险,可能引发食物中毒、肠胃疾病等,直接危害消费者健康。此举还损害市场信誉,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案例七: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查处高新区某副食部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4年8月,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对高新区某副食部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接到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高新区某副食部销售的食品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单位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高新区发展保障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落黄”作为食品添加剂,用量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大量食用,将对肝脏和肾脏产生影响,对人体健康不利,卤肉制品中严禁添加“日落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查此类案件,督促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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