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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电动自行车擅自换非原装蓄电池,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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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电动车维修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电动车维修部涉嫌擅自将非原装蓄电池更换在所售的电动自行车上。72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非原装蓄电池擅自更换电动自行车进行装配并销售。

法律规定

当事人销售蓄电池的品牌、型号、生产企业与原车认证证书不符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高发,导致巨大人身、财产损失。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元器件的安全直接决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为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关键元器件,应依法申请CCC认证证书变更。部分商家为了降低成本、获取利益,擅自销售未经变更认证的装配非原装蓄电池电动车,导致所售电动自行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聊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将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查违法行为,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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