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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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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以来,聊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打击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商标侵权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查办一批案件。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吴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11日,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没收违法侵权商品,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2日,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安局案件移送函,当事人吴某销售的标有“NSK”“INA”和“FAG”品牌的轴承座,涉嫌假冒“NSK”“INA”和“FAG”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商标持有人未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仓储带有“NSK”“FAG”和“INA”等系列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误导、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利于提升大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维权的认知,增强商家尊法守法的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织牢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

案例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查处山东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冒用资质认定标志案

2024年4月7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山东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冒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接到线索,山东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山东某检测有限公司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冒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部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加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督促各检验检测机构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案例三: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度假区某家电部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度假区某家电部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日,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抽检报告,显示度假区某家电部经营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电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便捷又环保的交通工具,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出行安全,把好电动自行车“质量关”至关重要。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重拳出击,持续加大专项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四: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清市唐园镇某牛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品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514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清市唐园镇某牛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牛肉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罚款和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牛肉的行政处罚。

2024年37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清市唐园镇某牛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区冷鲜柜中发现生牛肉,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牛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等材料。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生牛肉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行为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守法经营者带来不利影响,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给人民群众带来安全隐患

案例五: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聊城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案

2024年5月16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3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聊城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宣传发布“唯一一家”等广告内容。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2日开始在某电商平台发布“聊城唯一一家本地快转快租平台”等广告内容,但不能提供相应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查还发现,当事人2023年12月15日印制《广告发布协议》,从2024年1月2日开始使用,该《广告发布协议》中第六条内容“本协议一式二联、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不得退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通过电商平台和社交媒体进行购物消费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认同,本案中在某电商平台发布的“聊城唯一一家本地快转快租平台”等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谋取竞争优势,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还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消费秩序。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行业内同类型违法人员,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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