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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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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科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公布第二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医院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5月30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本记载了当事人从聊城A医院购进药品的信息。经查,当事人2022年10月24日从聊城A医院购进11种(共12批)药品,聊城A医院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聊城A医院是正规渠道购进的药品。当事人聊城A医院购进药品的行为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涉案药品已全部使用完毕。

查办结果: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案例二:东阿县某药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3年2月6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标注:生产厂家: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编号:国械注准20183150304,型号规格:5ml/支,生产批号:22091501,共178支,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的进货单据及相关资质,无法提供经营许可证件,涉嫌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对上述医疗器械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1122日从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医疗器械共200支,其中22支已销售,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1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对该药店进行了处罚。

案例三:茌平区某药店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6日,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医疗器械“诺凡臂式电子血压计”(粤械注准20172200319,标示生产企业:东莞一测科技有限公司,批号:L210980010),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其不能提供“亿舒康医用护理垫”(冀衡械备2015H003号,标示生产企业河北宏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批号:20221201, 规格型号:B型/78x65cm),数量1包的进货查验记录,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

查办结果:当事人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案例四:冠县某百货批发部经营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27日,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更改使用期限的清扬去屑净透洗发露(净含量:205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洗发露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洗发露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在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业务员送货时购进的,共购进30瓶,购进价格为9元/瓶,售价为15元/瓶,在正常限期内已销售13瓶,剩余的17瓶被当事人放置在货架角落遗忘了,当事人发现时该规格清扬去屑净透洗发露(净含量:205克)已过期当事人为了便于再销售,将出厂限期使用日期涂掉且有明显涂痕,在产品底部标注新的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240312C43B), 为了不引起消费者注意,在涂抹处张贴一张“有家就有联合利华”字样贴纸。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进货单据和营业执照。

查办结果:当事人经营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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