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03
字号:
来源:竞争科

2023年,聊城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市场主题、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双十一”来临前,公布五件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也提醒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1、查处聊城某医院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为了宣传医院的医疗服务,在其自设微信公众号“医院概况”页面中发布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内容,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供相关宣传医疗设备价值及国内最先进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未能提供所获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且不存在这两种荣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医院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

2、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蓝旺”微生物菌剂肥料,外包装袋含有“抑菌抗病”、“可与水溶肥、冲施肥”等混合适用,能够减少化肥用量20%-30%”文字表述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表述用语的相关科学依据证明材料,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对肥料的功能作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3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商品,邮寄商品时在包裹内放入“全五星晒图+优质评论+收藏店铺=平台小额打款”的现金奖励卡片,购买者收货后按照卡片提示做出好评,商家根据评价情况给予现金奖励。当事人通过奖励现金的形式诱导购买者做出商品好评,提升商品好评率,用户评价信息会展示在店铺“商品评价”区,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4、查处某调味经销部涉嫌经营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商品

经查某调味经销部销售的“京九牌龙D粉丝”产品包装正面标志是“龍D粉丝”,产地:河南.商丘。外包装标识名称容易使消费者与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相混淆。“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 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是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构成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元,没收违法商品。

5、查处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某黄金蛋白肽套装产品并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形式在某平台销售,视频中主播介绍产品功效,宣称所销售产品具有能使纹路消失,促进胶原生长,减少皱纹,百分之百胶原蛋白”等功效。工作人员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查询,该单位主播在直播中介绍的“某黄金蛋白肽套装”产品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且未查询到该主播宣称上述产品具有“能使纹路消失,促进胶原生长,减少皱纹,百分之百胶原蛋白”功效的相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通过进一步收集材料,相互印证,互为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存在作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对其经营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