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市监处罚〔2022〕124号
当事人:山东鸿超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MA3DBMTE30
住所: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与汇鑫路交汇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吕令霞
该公司生产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的规定的“初元 高钙坚果牛奶 复合蛋白饮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属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伍拾贰元;2、处罚款壹万玖仟元。罚没款合计贰万零壹佰伍拾贰元(20152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