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
1.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当库存基数少于抽样数量时,可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
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
1.3抽样范围
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
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1.4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副,其中1副作为检验样品,复检在原样进行。
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1装配眼镜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镜片顶焦度 |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 | GB10810.1 |
2 |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 | GB10810.1 | |
3 | 柱镜顶焦度偏差 | GB10810.1 | |
4 | 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 GB13511.1 | |
5 | 光透射比 | 可见光谱区透射比 | GB10810.3 |
6 | 紫外光谱区透射比 | GB10810.3 | |
7 |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 GB13511.1 | |
8 |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 GB13511.1 | |
9 |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 GB13511.1 | |
10 | 装配质量 | GB13511.1 | |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
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
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标准依据
GB 13511.1 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
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
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
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
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检验样品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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