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是指省内(不含计划单列市)中小微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向银行出质作为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贴息资金,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和评估费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6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或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编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提出贷款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规范性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贷款企业是出质专利的权利人,出质专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质押专利中至少有一件为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
(三)贷款放款前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
(四)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及期限完成还本付息。
(五)以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占比明确。
(六)无财政资金明确的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六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书(附件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需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凭证。
(四)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款涉及的其他全部担保合同。
(五)申报知识产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补贴的,应提交对应的合同(协议)、报告、发票。
(六)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贷款属于专利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措施组合贷的,按照专利权质押贷款占比计算贴息。专利权质押贷款占比=专利权质押担保金额/(抵押担保金额+质押担保金额+保证担保金额),其中,质押、抵押、保证担保金额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计算贷款占比。
第八条 资金申报、审核、备案、复核
(一)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年初,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按本细则要求,组织指导企业提报申请材料。
(二)各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场监管局主要对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押额度或占比计算进行审核,人民银行主要对质押贷款LPR进行审核。
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督促金融机构强化主体责任,签订业务合规承诺书,保证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三)各市市场监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市场监管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附件2)。
(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对各地上报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核。
第九条 资金兑付下达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各市备案的贴息需求,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要求报经决策审定后,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市县财政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及时拨付资金。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局将资金兑付情况汇总后分别向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条 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一)资金使用。贷款贴息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细则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假列支,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预算支出科目,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二)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采取不定期抽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等方式,加强对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公示及异议、审核合规、资金拨付等情况。
(三)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责令相关单位收回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4月30日。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申报书
2.XX市XX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备案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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