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提醒告诫
各旅游经营者、广大消费者:
清明、“五一” 假期将至,聊城旅游市场即将迎来客流高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优质的旅游消费环境,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规范要求
各旅行社、导游、景区、酒店、购物场所等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自觉杜绝以下行为:
严禁虚假宣传
不得对酒店星级、景区等级、服务内容等作不实宣传;不得使用过度美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图片诱导消费者。
严禁低价游陷阱
不得以“零团费”“负团费”等名义招揽游客,实际行程中不得擅自缩减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购物。
严禁商业贿赂
导游、司机不得收受购物店回扣;旅行社不得向导游收取“人头费”等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经营者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视情节予以公开曝光、信用惩戒。
二、对消费者的维权提醒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参团或旅游过程中请注意以下事项:
谨慎选择旅游产品
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零团费”“负团费”产品保持警惕,不轻信过度美化的宣传图片或口头承诺。
签订正规合同
出行前务必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购物点及停留时间等内容,保留付款凭证。
保留证据,及时投诉
如遇虚假宣传、强制购物、服务缩水等问题,注意保存合同、票据、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并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 投诉举报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共同维护良好旅游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共同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安全优质的聊城旅游市场体系。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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