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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的提醒函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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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药品科

全市各药品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药品追溯的有关要求,全省在营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开展全部在售药品品种入出库扫码和数据上传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予以明确,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追溯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核对上游企业的药品追溯信息与本企业入库药品的一致性,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

(二)按照国家追溯标准规范,及时将入出库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持有人自建或者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配置和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鼓励通过软件融合或安装插件、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三)在药品入库时要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根据实际业务严格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内容进行数据交换,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药品,要及时向上游企业反馈。出现货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包括上游追溯信息缺失)时,须将不一致信息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与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退货给上游企业时需及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四)药品批发企业在销售出库时,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将药品追溯信息及时提供给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对下游企业和医疗机构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暂停销售,控制和收回相关药品,配合持有人进行药品召回。

(五)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在药品配送出库时,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通过追溯系统向连锁门店提供相关追溯信息。对连锁门店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暂停销售,控制和收回相关药品,配合持有人进行药品召回。

(六)所有入出库、采购退货、销售退回等经营行为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要求,保存上传追溯相关数据,保证经营药品全过程追溯数据真实完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

(七)积极配合持有人开展追溯数据授权相关工作。

(八)接受药品委托储存的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要求建立实施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

二、零售药店追溯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核对上游企业的药品追溯信息与本企业入库药品的一致性,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

(二)按照国家追溯标准规范,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持有人自建或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自行配置和零售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鼓励通过软件融合或安装插件、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三)在药品入库时要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记录入库追溯信息,如出现货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包括上游追溯信息缺失)时,须将不一致信息及时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与实物不相符的药品上架。退货给上游企业时需及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四)在药品销售时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需在追溯系统中调整出售药品相应状态标识。鼓励使用药品购药登记系统,记录含麻复方制剂等要求实名购药登记的药品销售及追溯相关信息。

(五)积极配合持有人开展追溯数据授权相关工作。

(六)所有入出库、采购退货、销售退回等经营行为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要求,保存上传追溯相关数据。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

药品追溯关乎人民群众健康,请各类药品经营企业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监督检查,对违反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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