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药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有效遏制市场主体利用老年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作提醒告诫如下:
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四)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五)与其他药品、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四、不得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市市场监管局呼吁全市经营主体,以诚信为本,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力度,对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发现涉老年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时,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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