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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的告诫函
时间: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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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药品科

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下同):

为加强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保障市民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二、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在岗履职,不得“挂证”兼职。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

三、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后的处方留存备查。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实施远程审方的零售连锁药店,应严格执行远程审方制度,处方经审方员审核后方可销售处方药。

三、顾客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时,药店营业员必须告知顾客处方药应凭处方销售,经顾客同意后,方可通过签约医疗机构对顾客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药店营业员不得代替顾客问诊。

四、药品零售企业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五、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六、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本告诫函发出后,各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对经此次告诫后,在检查中发现仍不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严肃查处。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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