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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时间: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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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监科



关于召开《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规范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我局拟于2022217日上午9时,在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就有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议题

就《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信息录入、风险警示制度、法律责任等条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组织方式

听证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举行地点为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1号)

三、听证代表、旁听代表名额

听证代表人数为13名。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有关组织代表可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              

旁听代表人数为10名。社会各界人士、有关组织代表均可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旁听。

报名人数超出设定名额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报名人数低于设定名额的,剩余的名额将由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邀请相关人员或有关组织代表参会。

四、报名方式

申请作为听证或旁听代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以采用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名听证代表申请人填写《听证代表人报名表》、旁听代表申请人填写《旁听代表人报名表》发送至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报名表寄送地址: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1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科  (收)

电子邮箱:lcscjgjwjk@lc.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5-8422771     联系人:冯保柱

五、报名时间:

听证代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124日。

旁听代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27日。


附件:1.听证会主要议题及相关条文

   2.《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征求意见稿)》

   3.关于《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4.听证代表报名表  

      5.旁听人代表报名表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


附件1

  主要议题

1.信息录入

  1. 【信息录入】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应当自首次发行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者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发卡形式、发卡规模、托管银行账号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不得迟报、瞒报、虚报。

    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未及时录入信息或者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2.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二条【风险警示制度】

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风险警示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实施风险警示,风险警示信息应当在协同服务平台向消费者公示:

(一)未依法在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录入信息的;

(二)不符合资金保障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出具发卡凭据或进行消费公示的;

(四)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承诺,或者退回预收资金余额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风险情形的。

3.法律责任

第六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未通过协同服务平台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按要求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

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既未通过协同服务平台发卡又未依法对预收资金进行银行托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第八条【禁止发卡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它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经营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经营者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违规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第九条【信息录入】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应当自首次发行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者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发卡形式、发卡规模、托管银行账号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不得迟报、瞒报、虚报。

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未及时录入信息或者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第十条【预付消费凭证】

未通过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发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凭据,或者在显要位置进行消费公示,凭据或公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兑付标准、兑付方式;

(二)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

(三)余额查询方式;

(四)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五)退费渠道以及计算方法;

(六)预收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

(七)有效期限;

(八)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九)争议解决方式。

鼓励经营者在发卡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既未出具凭据又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第十一条【消费者退费退卡】

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资金;消费者因购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约定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经营者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履行约定能力或者消费者要求退卡的,经营者应当一次性退回预收资金余额。

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退回预收资金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经营者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经营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构成非法集资的,按照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行为提供支持、帮助和便利。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将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市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经营者采取惩戒措施。



附件2



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1.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行,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 【适用对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仅以消费为目的,供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凭证。

前款所称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以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其他领域对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监管原则】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协同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管理的制度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 【主管部门与部门分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领域的重大疑难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教育体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监督管理,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1. 【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建设】

在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市消费者协会主导下,搭建由银行托管、数字化、多功能的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按照公开透明、鼓励消费、社会共治的原则为预付式消费提供资金存管,经营者信息展示、查询、推广,消费风险警示,消费者教育和信息保护等服务,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

  1. 【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未通过协同服务平台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按要求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

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既未通过协同服务平台发卡又未依法对预收资金进行银行托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1. 【发卡主体要求】

经营者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行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 【禁止发卡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它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经营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经营者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违规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1. 【信息录入】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应当自首次发行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者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发卡形式、发卡规模、托管银行账号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不得迟报、瞒报、虚报。

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未及时录入信息或者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第十条【预付消费凭证】

未通过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发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凭据,或者在显要位置进行消费公示,凭据或公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兑付标准、兑付方式;

(二)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

(三)余额查询方式;

(四)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五)退费渠道以及计算方法;

(六)预收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

(七)有效期限;

(八)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九)争议解决方式。

鼓励经营者在发卡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既未出具凭据又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第十一条【消费者退费退卡】

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资金;消费者因购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约定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经营者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履行约定能力或者消费者要求退卡的,经营者应当一次性退回预收资金余额。

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退回预收资金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第十二条【风险警示制度】

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风险警示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实施风险警示,风险警示信息应当在协同服务平台向消费者公示:

(一)未依法在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录入信息的;

(二)不符合资金保障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出具发卡凭据或进行消费公示的;

(四)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承诺,或者退回预收资金余额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风险情形的。

第十三条【重点监管制度】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区域内经营者的经营动态,根据投诉举报、风险警示等情况,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确定重点监管领域、监管情形和监管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经营者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经营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构成非法集资的,按照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行为提供支持、帮助和便利。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将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市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经营者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 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良好社会氛围,助推文明城市创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202111月,根据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地方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于20211221日集体讨论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立法背景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住宿餐饮、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使用在促进消费、便利支付的同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近年来,有关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使用过程中侵害消费者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市长热线(12345)接收到的投诉中也占有一定比重,这足以证明目前聊城市的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卡的使用问题已经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发现,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小微散商户的约束力度不大,携资跑路的现象频发。预付式消费在聊城市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新型消费模式,在本市市场交易过程中已经出现各种问题,亟需出台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调整。聊城市委书记孙爱军同志、市长李长萍同志也多次对此问题关注并进行批示。

(二)立法目的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更好依法地履行监管职能,《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的出台既符合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又具有现实可行性和需求的迫切性。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立法层面解决下列主要问题: 一是解决发卡主体无门槛、发卡乱象等问题,为经营者发卡设置一定要求,及明确禁止发卡主体的情形;二是解决消费者投诉无门、权益无法保障等问题,明确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管理原则及各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三是解决预收资金管理不善、携资跑路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明确设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建设制度。

二、起草过程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文化旅游局、地方金融管理局、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体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建立《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机制,组建了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经过多次集中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工作小组各部门,赴威海市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级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文化企业、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了解各方关切,逐步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立法目的、起草原则和思路。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研究成果进行收集整理,完成相对完善的立法资料汇编工作。依托聊城大学地方立法服务基地,深入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理论研究,形成草案专家建议稿。

二是持续推进起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数次集中研讨会和改稿会,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拟确立主要制度、草案文本框架结构和具体条目等多个问题,进行反复研究梳理。在此基础上,形成促进法草案初稿,并在一定范围内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修改稿。

三、主要依据

该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四、重点内容

起草工作小组根据研判,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坚持把立法重心放在“监管与服务并重”上,本着抓住主要问题、解决主要矛盾的思路确定本条例解决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界定本法的调整范围

草案送审稿第二条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定义和范围界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凭证。前款所称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其他领域对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确立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及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管职责。鼓励各相关社会组织参与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管理工作中。

(三)确立相关监管制度

一是设置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保障预付资金安全;二是完善资金协同服务平台建设。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存管信息平台,明确存管银行接入标准,规范存管服务,归集开展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三是设立风险警示制度。经营者出现经营不善、违法违规、信誉不良等现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实施风险警示;四是设置重点监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预付卡经营者的经营动态,根据投诉举报、风险警示等情况,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确定重点监管领域、监管情形和监管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规模经营、连锁经营、从事网络经营以及有投诉举报问题查实记录等,应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附件4听证代表人报名表



听证代表人报名表



姓名


性别


职业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5旁听代表人报名表



旁听代表人报名表



姓名


性别


职业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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