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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聊城市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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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务科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政办发〔201719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聊政发〔2019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聊政发〔20197号)、《关于印发《聊城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聊城市财政局起草了《聊城市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csscjdgljcwk@lc.shandong.cn

2.通信地址: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101

3.联系电话:(0635851982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1127日。

附件:聊城市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1118

聊城市质量发展和

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级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以下简称“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市场监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聊政发〔20197号)、《关于印发<聊城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落实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投入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市本级支出进度、使用绩效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市、县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按照中央、省和市市场监管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安排。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送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依据相关政策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对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

第九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市级对地方的补助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十条 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具体包括以下投向和支出内容:

(一)商事制度改革

1.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合一”改革;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完善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小微企业“双生”战略。

3.推进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大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支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查办跨区域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强化直销企业监管。

4.强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和案件查办力度,开展打击假冒伪劣行动,加强对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及商标战略

1.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加强检验检测服务业市场监管,支持用认证手段助推聊城品牌建设和质量提升。

2.加强标准化技术机构、技术组织建设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强化国际标准化合作,促进各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基础项目研究,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3.加强全市计量工作监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推动形成有序市场竞争环境。

4.支持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推动广告产业转型升级。

(三) 食品安全监管

1.推动“食安山东”建设,支持食品安全城市和先进县(市、区) 创建实施餐饮质量提升工程,开展“食安山东”品牌宣传。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支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3.其他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事项 。

(四) 药品安全监管

1.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支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提升药品检验检测能力。

2.其他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的事项。

(五) 知识产权发展

1.支持开展专利创造、专利信息运用、知识产权标准与优势培育,强化专利对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与人才培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水平,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社会氛围 。

2.支持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六)管理服务。安排资金用于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监理、评估、咨询、认证、验收、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

(七)对市委市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其他重点事项予以支持。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市人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以公函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第十二条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支出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四条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 ,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的绩效管理,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管理需要联合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内容外,市财政局负责公开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开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因资金扶持项目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等难以预料、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出现缓建、停建、竣工验收未通过、未达预期绩效等情形,对于履职尽责,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评定项目,手续齐全、资料完备、无重大疏漏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认定有错或给予必要容错。



第五章

第十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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