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制定、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组织起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的除外。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突出聊城优势和特色,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地方标准化技术机构作用,参与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开展立项前评估、标准质量审核、标准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后,按照职责分工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立项建议,并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的实际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
(二)标准草案草稿。标准草案草稿应当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论证意见(论证方式、人员、结论);
(四)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立项范围,是否属于满足行政部门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需要;
(二)标准查新,标准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
(三)标准项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引领创新技术应用情况;
(四)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工作组人员情况;
(五)标准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符合性等。
第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论证评估和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地方标准项目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采取随时申报、定期下达的方式,一般每半年下达一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主要起草单位应在立项计划期限内完成起草任务。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应向市有关行政生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地方标准起草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组织成立标准起草组并督促其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工作。
第十九条起草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二)标准内容涉及的重要数据,应当有可靠的数据来源;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或不存在利益关系的企业开展;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倾向于某部门或者某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一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情况和起草过程;
(二)标准主要内容及主要条款说明;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三)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四)实施标准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
(五)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六)对涉及专利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并根据征求的意见情况,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将地方标准送审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报材料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实施技术审查。
第二十五条报送地方标准送审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二)地方标准送审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有关重要数据来源证明、验证报告及说明(必要时);
(六)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技术审查一般采用专家审查会议的形式。专家审查组人数应为七人及以上的单数。专家审查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可包括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应用单位、标准化技术机构等相关领域。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其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立项确定的事项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标准的规定,是否与行业标准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相协调;
(二)对地方标准各相关方征求意见以及重大意见分歧处理情况;
(三)地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四)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试验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审查会议应当形成审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及审查人员名单、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内容。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审查未通过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或终止标准制定任务。
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会议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
第五章 审核、发布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报批稿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报送地方标准报批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标准报批表;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五)地方标准审查专家名单;
(六)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七)地方标准审查修改意见处理结果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修订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DB3715/T XXX-XXXX。其中,DB3715/T为标准代号,表示推荐性地方标准,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我市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数字加斜线,再加“T”组成;前三位XXX为顺序号;后四位XXXX为发布年号。
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的发布实行公告制度。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实施、复审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发现个别内容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修改建议,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发布。
第三十八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第三十九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标准进行复审。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的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形成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建议,并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公告确认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1:
聊城市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
标准名称:
申请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表说明:
1.标准名称应遵循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以及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
2.聊城市地方标准的标准名称原则上不包含“聊城市”和“标准”。
3.以“XXXX规范”为名称的标准,内容应包括要求和证实方法等必备要素;以“XXXX规程”为名称的标准,内容应包括要求、程序(步骤)、追溯/证实方法等必备要素;以“XXXX指南”为名称的标准,内容为普遍性、原则性、方向性指导,一般不涉及具体的原理、条件和步骤,也不应规定要求、描述证实方法。
标准名称 | 计划周期 | |||||
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 | ||||||
项目类型 | □ 制定 □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 |||||
主导起草单位 | ||||||
项目类型 | □ 制定 □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 |||||
制定领域 | □农业 □工业 □服务业 □社会事业、公共服务 | |||||
标准性质 | □ 推荐性 |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联系邮箱 | |||||
一、制定市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标准制定背景意义;标准制定的政策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实践可行性等) | ||||||
二、市地方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修订标准应当明确修订内容) | ||||||
三、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情况,对标采标国际标准情况(标准先进性对标分析) | ||||||
四、起草单位情况、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组织、人员、技术和经费等) | ||||||
五、市地方标准实施预期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 ||||||
六、市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标准宣贯、培训、实施计划和经费保障等;监督工作方案应包括监督的内容及方式、标准实施要求落实情况及问题处理等) | ||||||
七、有关部门协调情况(如有职责交叉,请予以说明) | ||||||
八、其他 | ||||||
主导起草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聊城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地方标准名称:
标准主导起草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标准章条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 | 处理意见 | 备注 |
说明:1、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2、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3、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4、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注:上述说明附在最后一页下面)
附件3:
聊城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标准名称 | ||||||
立项文件名 称及编号 | 与立项时名 称是否一致 | □ 是 □ 否 (立项名称) | ||||
标准类型 | □ 制定 □ 修订 | 标准性质 | □ 推荐性 □ 强制性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固话/手机) | |||||
送审材料 齐备性 | □ 标准文本(送审稿); | |||||
□ 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 ||||||
□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 ||||||
□ 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及说明(必要时) | ||||||
□ 审评会建议专家名单 | ||||||
征求意见 | □生产单位 家 □经营单位 家 □使用单位 家 □科研单位 家 □大专院校 家 □检验单位 家 □管理单位 家 □其他 家 □分布地区 个 | |||||
建议专家 | 专家分布情况 | □专业标委会 □行业协会 □专业学会 □科研机构 □大专院校 □使用者 □其他单位 □有关行业部门代表 参会专家总人数 | ||||
审查会建议 | 时间、地点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聊城市地方标准审查专家名单
姓 名 | 单位名称 | 职务/职称 | 专业领域 | 通讯地址(邮编) | 电话及手机 | 邮箱 |
附件5:
聊城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
标准名称: 日期: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职称 | 表决意见 | 签 字 | |
通过 | 不通过 | ||||
附件6:
聊城市地方标准报批表
标准名称 |
| ||
标准类型 | □ 制定 □ 修订 (修订标准名称及编号) | ||
标准性质 | □ 推荐性 □ 强制性 | ||
报批联系人 | 联系电话(固话/手机) | ||
主导起草单位 | (盖 章) 年 月 日 | 联系人: | |
固话: | |||
手机: | |||
邮箱: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提出部门(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承办人 业务处室负责人 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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