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登记代理行为有了“新要求”,代理人必看!
时间:2025-10-30
字号:
来源:审批协调科

2025年9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进一步规范登记申请和代理行为,防范虚假登记,对接国际反洗钱规则,提升登记注册质量,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办法》要求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https://dj.samr.gov.cn/)表明代理身份

 

 

什么是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

经营主体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行为。

什么是登记代理人?

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什么是登记联络员

由经营主体任命或者指定的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内部工作人员。登记联络员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备案。

四、登记代理人责任义务

(一)遵守相关规范。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登记机关表明登记代理人身份及授权委托关系,熟悉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协助委托人准备登记申请文书和材料,对当次登记涉及的相关人员或者组织进行身份核验建立登记代理执业记录。

(二)经营主体从事营利性登记代理活动的,应向委托人主动表明登记代理人身份,并以合理方式公布相关事项;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代理业务合同,准确告知委托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相关事项。

(三)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记录每位委托人的身份或者主体资格信息。

(五)不得实施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登记行为或者登记代理行为;不得实施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发现登记申请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应当主动终止代理行为。

 

如何申报代理人身份?

各登记代理人请及时在“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上完成注册登录,填写相关信息,完成实名认证。

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ksohtml9184/wps1.jpg

通过“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填报相关信息,完成代理人信息备案。

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ksohtml9184/wps2.jpg

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并下载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指引

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ksohtml9184/wps3.jpg 

温馨提示:

2025年10月30日起,在代理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时,登记机关将对代理人身份信息进行核验,未完成身份信息填报的代理人员,将无法申报登记业务。

 

六、特别注意

(一)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

(二)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应当为本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

(三)登记代理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六十日内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登记代理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罚。

(五)登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登记代理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