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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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公布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阿县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案件情况:2022年11月23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拆零专柜内存放有过期药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药品:1、制霉素片86片(生产企业: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1011,100片/瓶,有效期至2022年09月),销售价格为:29元/瓶,合0.29元/片;2、枸橼酸喷托维林片16片(生产企业: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191102,100片/瓶,有效期至2022.11.11),销售价格为:5元/瓶,合0.05元/片;上述两种药品在2022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当日)均已超过有效期,经核实其销售记录及拆零记录,上述涉案药品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办结果: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该药店进行了处罚。
案例二:莘县某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案件情况:2022年10月24日,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店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药店无法提供包括“安博维”厄贝沙坦片6盒(生产企业: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DA231)在内的43种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以及发票。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封存。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向办案机关提供任何与本案相关的影像、纸质等证明药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本案中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参照市场同等价格,不足五万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出涉案药品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据以及发票,视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药店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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