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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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
1.公司(企业)登记 370000013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公司住所证明;”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 | 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及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股权出资登记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材料时一并提交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相关申请材料收取后转至后台市场监管局审批区进行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发放证照。 1、中方投资者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中方投资者自然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其他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2、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3、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使用往来内地通行证、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使用护照申请登记注册的,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无需线下核实相关证件。 | |
2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1.公司(企业)登记 370000013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 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备案材料时一并提交《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相关申请材料收取后转至后台市场监管局审批区进行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发放证照。 | 实行企业登记住所申报承诺制的不需提供 |
3 | (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评估作价证明 | 1.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一条中“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备案材料时一并提交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提供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相关申请材料收取后转至后台市场监管局审批区进行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发放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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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1.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相关审批部门 | 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备案材料时一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相关申请材料收取后转至后台市场监管局审批区进行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发放证照。 1、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提供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涉及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 |
5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一条中“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企业为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时一并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相关申请材料收取后转至后台市场监管局审批区进行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发放证照。 |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提交 |
6 | 报纸刊登公告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依法公开发行报纸的出版单位 | 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有关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相关申请材料收取后转至后台市场监管局审批区进行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发放证照。 | 企业自主选择 |
7 | 清税文书 | 1.公司(企业)登记 3700000131001 | 1.《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附件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中“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2019.1.2修订)中“〔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 税务部门 | 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材料时一并提交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相关申请材料收取后转至后台市场监管局审批区进行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发放证照。 | 已实现信息共享,免于提交纸质证明 |
8 | 职业资格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14年3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 | 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有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材料时一并提交职业资格证明。相关申请材料收取后转至后台市场监管局审批区进行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发放证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 |
9 | 名称(姓名)变更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 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有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备案材料时一并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相关申请材料收取后转至后台市场监管局审批区进行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发放证照。
| 外方投资者或外国(地区)企业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10 | 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办理相关手续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3700000131004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 | 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有关办理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材料时一并提交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相关申请材料收取后转至后台市场监管局审批区进行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发放证照。 | |
11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接受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首次维保前的书面告知 3700002031065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实施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的通知》(鲁市监特设规字〔2019〕6 号)“拟在我省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在开展维保工作之前到当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告知性登记提供如下资料:(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1、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 2: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窗口汇总材料并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整理归档。 3、所需材料: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盖单位红色公章) | 政府部门核查(仅限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12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 3700002031064
|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1、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 2: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窗口汇总材料并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整理归档。 3、所需材料: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盖单位红色公章) | ||
13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 接受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首次维保前的书面告知 3700002031065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实施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的通知》(鲁市监特设规字〔2019〕6 号)“拟在我省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在开展维保工作之前到当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告知性登记提供如下资料:(二)受聘拟在当地从事维保工作的电梯修理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作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1、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窗口(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 2: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窗口汇总材料并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整理归档。3、所需材料:①受聘拟在当地从事维保工作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名单及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含聘用栏)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表。(盖单位红色公章) | 政府部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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