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场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企业信息公示类行为
不正当竞争类行为
广告类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行为
价格类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类行为
食品生产单位
食品流通经营单位
餐饮服务单位
药品零售、使用单位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化妆品经营单位
电子商务经营者
工业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
适用业态:各类市场主体(企业信息公示类行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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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日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市场主体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 | (一)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8437728 |
2 | 企业应当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示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
★★★ | (一)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企业未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的,应当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8437728 |
3 | 企业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
★★★ | (一)真实、准确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即时公示信息。 (二)企业发现已公示的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8437728 |
4 |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真实、准确。若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 | (一)市场主体应当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 (二)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8437728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市场主体公示类违法行为。
2.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可在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可在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届满3年未履行相关义务(含履行义务后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市场主体公示类违法行为。
2.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可在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可在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届满3年未履行相关义务(含履行义务后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各类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类行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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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经营者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 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使用与他人标识完全相同的标识、近似的标识,包括商品标识、服务标识,包括明确列举的商品名称、 包装、装潢及未明确列举的他人商标、商品形状 等。如,“雷碧”“六禾核桃”“太白兔”等“山寨”“傍名牌”“搭便车”的混淆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一)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 电话:8431606 |
2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 (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营者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 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 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 名、艺 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 ★ |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 在特定联系。 | |
3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 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混淆行为,引人 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 在权利人已是知名企业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注册与权利人域名主体部分相同的域名,且在该网站上使用了权利人网站的 文章、案例等文字内容,并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 售商品,引人误认为是权利人的商品,或者与权 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 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混淆行为,包括公益网站,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 电话:8431606 |
4 |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体表现为:1 .内容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符; 2.使用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3.仅陈述部 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系。如,将提供服务的普通工人宣传为国家高级 技师,刷单炒信、虚假评价、假排队,宣传商品含 有珍贵物质但实际含量极低不足以产生所宣称益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 经营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会、推 介会等形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自然属性的信息(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有效期限等,服务的标准、质量、时 间、地点等),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如资质、资产规模、曾获荣誉,与知名企业、知名人士的关系等),商品的市场信息(如价格、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 电话:8431606 |
5 |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如组织刷单炒信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
6 |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 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 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无中生有地宣称竞争对手商品存在质量 问题、服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宣称竞争对手提供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呼吁消费者不要购买,但实际含量极少对人体健 康没有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 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 人、非法人组织。 2.竞争对手为生产、销售、提供相同或相似、具备相似功能、可以相互替代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或者存在争夺消费者注意力、 购买力等商业利益冲突的。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 电话:8431606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广告类行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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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内容 | 1.此类广告虚构了商品或服务本身,客观上没有任何商品、服务; 2.发布者主观上没有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的打算; 3.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理解,骗取钱财。 如,以广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当消费者想购买时则以广告商品已售完为由表示不能出售,同时向消费者推荐其他商品;以寻求“加工”“接产”或转让传授技术以及出售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资料或者致富信息为名骗取钱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2 | 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内容 | 1.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进行编造、伪造、虚夸,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2.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理解,影响其选择。 如,国产产品虚假宣传为进口商品;某商品实际制冷量为2660W,虚假宣传为“9000W制冷量”;房地产广告将公共绿地虚假宣传为“院子”“私家庭院”“私家花园”;虚假宣传“质量信得过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诚信示范企业”;虚假宣传与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虚假宣传“近三万人好评”;虚假宣传商品为“中科院联合研制”;虚假宣传某口罩为“灭菌级”“防雾霾-防沙尘-防病菌-抗过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 1.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2.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3.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4.不得含有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3 | 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无法验证的信息作证明材料 | 此类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如,广告中使用“权威研究表明……”但该研究实为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4 | 广告不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 1.虚构普通消费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经历,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 2.利用普通消费者对公众人物的崇拜心理,聘请公众人物代言商品,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进行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存在主观过错,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 广告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6 | 广告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 广告中使用:(1)最高级的形容词,如“最好”“最强”“最佳”“最棒”等;(2)以一定的地域、整体作为形容词,如“国家级”“世界级”等;(3)效果等同于最高级的,如“顶级”“极品”“消费者首选品牌”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 | 广告在介绍商品和服务时可以使用一般的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但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7 | 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明确表示 | 1.广告中使用一些不真实或者不正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或者在使用时不表明出处,内容含糊; 2.印证内容在广告中的使用超过合理程度,或者与有关材料原意相背,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3.印证内容超出适用范围或有效期限,误导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 | 1.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2.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8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专利有效,但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 1.为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保证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的真实性,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2.专利号是指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 3.专利种类是指《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及发明创造的分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9 |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 | 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 专利权是一项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需要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取得。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10 |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 | 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或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 1.专利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专利申请并不能表明一定能取得专利权,为避免消费者误解,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 2.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效力的丧失,包括期限届满终止和期限届满前终止。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前终止包括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两种情形。 3.专利的无效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4.撤销专利的有关规定已并入宣告专利无效的条款。 5.已经终止、撤销或无效的专利不再得到保护。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11 | 广告不得含有虚构、夸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足的贬低内容 | 广告的内容表现为通过比较,虚构、夸大竞争对象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质量、工艺、技术、价格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者问题,产生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效果,以削弱其竞争能力;或者广告含有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排行榜”“推荐品牌”等),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如,在某售楼部大厅发布含有其他楼盘“厨房角落采光较差、阳台小、不实用、得房率低、采光不好,格局较差”等虚构、夸大竞争对象存在的不足或者问题的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 | 广告不得含有虚构、夸大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不足的贬低内容,对相同的或者近似的一个或者一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公正的评价;不得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对相同的或者近似的一个或者一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公正的评价,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12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如,在广告中违法使用“包治百病”“药到病除”“无毒无害”“灵丹妙药”“祖传秘方”“无效退款”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广告中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1.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3.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13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如,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一次治愈,绝不复发”“有效率达90%”等表示治愈率、有效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通常是该商品或服务在生产检验或临床试验中取得的数据,由于患者和消费者个体差异,针对不同患者和消费者可能会收到不同的效果,故实验或临床试验中取得的治愈率、有效率不能随意推广。因此,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14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一般是针对某种、某类病情,适用情况存在差异,因此,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15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如,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等专门从事医学研究和医疗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做推荐、证明,以其影响力和号召力,对患者和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具有很大说服力和诱惑性,对患者和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 |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16 | 禁止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 | 在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广告中,使用与疾病或健康有关的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且这种现象在食品广告、保健品广告、酒类广告和化妆品广告中尤为严重。如,使用 “预防感冒”“消痰化瘀滞”“治疗高血压”“消炎”“改善过敏现象”等与疾病治疗或医疗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 |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17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 广告中存在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的情况,且多发于保险、期货、债权等商品或服务领域。如,“投资回报率70%,稳赚不赔”“零风险”“保本不亏”等虚假宣传和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 ★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18 |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如,某楼盘微信公众号以及宣传单中使用“约93-108m2三房两卫”“首期93-108m2瞰景高层”“约93-108m2瞰景三房”等宣传用语未标明房屋面积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19 |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 房地产广告含有对房屋的投资回报率、租金回报率、房产年升值率等进行没有根据或保障的夸大型宣传。如,含有“升值空间30%以上”等对楼盘升值承诺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20 | 房地产广告应准确、清楚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 | 房地产广告未准确、清楚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如,以“5分钟可达大润发,步行街,高铁站,黄泗浦生态园等生活配套”“万达商圈15分钟车程范围内”“距市中心10分钟车程”等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应准确、清楚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21 | 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房地产广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如,房地产广告展板宣传:沪崇高速(规划中)、轨道交通沪崇线(规划中)、北沿江高铁(规划)中等内容,而实际仅处于前期研究阶段,尚未形成具体的空间布局规划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得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以及电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尚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注明。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8676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广告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广告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各类市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行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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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2771 |
2 |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不得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 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2771 |
3 | 经营者不得欺诈消费者。 |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十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十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十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二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十一、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 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电话:8422771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各类市场主体(价格类行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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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商品价格或服务价格等信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出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进行明码标价。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科 电话:8510368 |
2 | 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价格欺诈。 |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明码标价,禁止出现价格欺诈行为。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科 电话:8510368 |
3 | 经营者应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 | 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标准收费并公示。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科 电话:8510368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价格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价格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类行为)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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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 ★★★ | 在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8436168 |
2 | 奥 林 匹克标志经权利人许可方可使用 | 未经许可,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宣传和包装品上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未经授权,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会徽、吉祥物、口号等擅自用在产品包装或网站宣传上。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十二条第一款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 奥 林 匹 克 标 志 , 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 “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8436168 |
3 | 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需规范 | 1.未经许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作商品名称使用; 2.未经许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 在使用商品名称时应使用规范名称,若使用行业流行的名称和图形时,需事先查询检索,避免侵犯他人注册 商 标 专 用 权 。( 查 询 网址 : http://sbj.cnipa.gov.cn/sbj/sbcx/)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8436168 |
4 | 被授权的专利方能标注宣传 | 1.在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 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 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 识。 |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员工知识产权合规意识; 2.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包装设计时,应及时查询专利权属和专利状态。(查询 网 址 : http://psssystem.cnipa.gov.cn/sipo publicsearch/portal/uilo gin-forwardLogin.shtml)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8436168 |
5 | 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规范标注专利标识 | 1.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没有按规定标注专利权类别、国别以及专利号; 2.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时,所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标注方式不规范。 |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规定,规范标注专利标识,完整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等内容; 2. 对 标 注 规 范 不 清 楚的,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指导。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8436168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食品生产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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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8536080 |
2 |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 食品生产企业没有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8536080 |
3 |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 | 1.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记录方式、整改要求等; 2.对自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分析 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 3.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 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 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8536080 |
4 | 生产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生产违法添加药品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 | 食药同源的目录对食 品进行甄别,不得对食品的药用性进行宣传。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8536080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食品生产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食品生产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食品流通经营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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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1.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2.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3.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4.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经营法律法规,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不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2 | 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 |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经营法律法规,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查验其经营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的正规来源,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3 | 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1.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2.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 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查验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确保所经营的肉类检疫合格、肉类制品检验合格。采购猪肉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种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检验报告。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4 | 不得经营有害物质超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经营的食品经过抽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点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食品相关合格证明。严格落实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5 | 不得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管理和过程控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清理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6 | 不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的食品。真实标注生产日期,不得伪造、篡改生产日期。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7 | 不得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食品经营者应当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加强过程管理,防止食品被污染。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8 | 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符合规定 | 1.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2.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无中文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4.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显著标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 | 1.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11)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2.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还应当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生产许可证编号;(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4.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9 |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 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未按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 | 1.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熟食制品还应当标明保存条件和温度。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2.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不得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避免在销售过程中仅使用覆盖塑料膜等简单方式进行防护。 3.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鼓励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以适宜方式简单包装后进行销售,可在包装上加贴标签,并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事项,但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10 | 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2.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3.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 | 1.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记录方式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等要求。 2.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从生产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查看其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或其复印件,查看生产单位出具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采购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查验挂钩生产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同)。 (2)从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的,查看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查看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合格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还应当查看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做到每一批次货证相符。 (3)从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的,查看其营业执照,查看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采购食用农产品,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屠宰厂(场)采购的,查验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从批发市场采购的,查验该市场或市场经营户出具的销售凭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还需查验有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还应当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5)外包装核酸检测证明和业经消毒证明,或具有集中监管仓的出仓证明。 3.应当查验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感官性状等质量安全状况。 4.应当记录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以确保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进货查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11 | 符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法律要求 | 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 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1)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的检查方式、频次和负责人员;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对餐饮、制售和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上岗前对其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鼓励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每日上岗前健康检查; (3)健康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且人证相一致; (4)经营过程中的人员健康管理要求等。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12 | 应当做好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管理 | 食品经营者未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或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 | 1.在相对固定位置划分不合格食品区并明确标志,单独存放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并对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2.应当按规定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 3.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13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14 | 食品贮存和运输需要符合法律要求 | 1.食品经营者贮存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未做到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或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或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3.食品经营者未按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贮存管理中应当: 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委托贮存食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查验其资质情况、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还应当审查其备案情况;监督贮存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协议等明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留存监督记录;委托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还应当留存冷藏冷冻食品温度记录。 3.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4.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运输管理中应当: 1.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食品不宜与非食品同车运输。 2.运输工具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3.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应当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4.严格控制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C。 5.委托运输食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资质情况、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监督运输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协议等明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并留存监督记录;委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还应当留存冷藏冷冻食品温度记录。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15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 |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 1.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其经营活动检查、交易管理规则、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偿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上述制度。 2.严格实施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及时在网站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入网合同,明确其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责任。 3.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4.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对入网经营者实际加工地点与平台标示的地址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对其在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对。 5.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制止;发现入网经营者无证经营、经营禁止性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以上情况均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16 | 入网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 |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9817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食品经营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食品经营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餐饮服务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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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时间超过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 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已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4.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5.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1.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2.不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3.应当在许可有效期(5年)内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4.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8536112 |
2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 1.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2.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留存、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将其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3.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应当清晰可辨。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8536112 |
3 |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七)(八)项所指的食品加工制作食品 | 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1.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4.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食品经营法律法规,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查验其经营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的正规来源,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索取、查验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确保所经营的肉类检疫合格、肉类制品检验合格。采购猪肉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种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检验报告。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8536112 |
4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 | 1.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记录方式、整改要求等; 2.对自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 3.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8536112 |
5 | 符合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法律要求 | 餐饮服务提供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1)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的检查方式、频次和负责人员;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对餐饮、制售和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上岗前对其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鼓励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每日上岗前健康检查; (3)健康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且人证相一致; (4)经营过程中的人员健康管理要求等。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8536112 |
6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或消毒不彻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 | 1.应当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2.严格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保证消毒效果。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8536112 |
7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提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8536112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餐饮服务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餐饮服务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药品零售、使用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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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重要内容 | 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重要内容。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1559 |
2 |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有出租、出借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不得为他人提供药品经营、储存场所,为他人提供票据 | 存在出租、出借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存在为他人提供药品经营、储存场所,为他人提供票据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1559 |
3 |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有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 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经营药品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1559 |
4 |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要分开并有隔离措施 | 未做到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并有隔离措施。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1559 |
5 |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要保持卫生、整洁、干燥、无污染物,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牢固;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 未做到营业场所和仓库卫生、整洁、干燥、无污染物,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牢固;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1559 |
6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要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域标志 | 未做到经营非药品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域标志。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1559 |
7 |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等要分开陈列摆放,标志规范、醒目 | 未做到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等分开陈列摆放,标志规范、醒目。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1559 |
8 |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养护、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 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养护、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1559 |
9 |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并能履行工作职责 | 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或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1559 |
10 | 营业场所和仓库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是否有冷藏设备、阴凉柜(区、橱),并建立温湿度记录 | 营业场所和仓库未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无冷藏设备、阴凉柜(区、橱),或者未建立温湿度记录。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一)货架和柜台;(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1559 |
11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从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无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以外购进药品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从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1559 |
12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511559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药品经营、使用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药品经营、使用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
1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1.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2、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电话:8536121 |
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 | 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2、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电话:8536121 |
3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电话:8536121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化妆品经营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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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 营 化 妆品,应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料 | 如:1.检查时要求 化 妆品经营企业提供行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 看,经营企业未建立 相关制度,无法提供。 2.抽查某批次化 妆品,要求化妆品经 营企业提供供货者的 相关资料,企业未按 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执行,无法提供相关 资料。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 | 1.化妆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形成书面文件。 2.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执行建立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括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3.化妆品经营企业把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相关凭证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439210 |
2 | 经营的普通化妆品应经过备案;化妆品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 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电话:8439210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化妆品经营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化妆品经营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电子商务经营者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
1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4.立案前公示相关信息;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整改措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科 电话:8422771 |
2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 |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整改措施: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科 电话:8422771 |
3 |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或者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小;4.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5.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整改措施: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销售页面发布审查制度,禁止违法搭售商品、服务。 |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科 电话:8422771 |
4 |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未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积极配合完成退款。 整改措施: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 |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科 电话:8422771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网络交易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网络交易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工业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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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销售工业产品 | 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承担起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科 电话:8536131 |
2 | 生产、 销售产品的质量 |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 生产者生产产品, 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 3. 销售者销售产品, 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科 电话:8536131 |
3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科 电话:8536131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产品质量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产品质量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检验检测机构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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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1、检验检测机构学习贯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科 电话:8519522 |
2 | 检验检测机构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 ★★★ | 1、检验检测机构学习贯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科 电话:8519522 |
备注: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认证认可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认证认可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业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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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2.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 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2、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目前最新的是2014年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具体目录内容可以上网查询。 3、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目录内的特种设备应当取得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许可。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程序等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也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4、取得许可后,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依法办理换证申请或承诺声明。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2 |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随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3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过监督检验 |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即出厂;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在上述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4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应当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如:安装电梯或者修理压力容器等,施工前未向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开工告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将施工单位资质、施工时间及拟安装、改造、修理的特种设备相关资料等及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5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6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 | 1、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2、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销售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5、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 6、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7、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相关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1、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对其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并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同时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凭证。销售时也应做好销售记录,载明购买单位、时间、设备本体质量、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配备、附随资料和文件的检查情况等。 2、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7 |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出租经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 1、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 ★★ |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监管中常发现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等违法行为,且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未就出租期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因此建议: 1、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所出租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确保合法后方能投入使用。 2、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在合同中就出租期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以确保使用的特种设备合法、安全。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如电梯在投入使用后30日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台账记录,明确记载特种设备检验到期时间,确保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避免超期使用。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1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将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如:电梯使用单位未将电梯使用标志张贴于电梯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后,应及时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设备。建议张贴复印件,原件归档保存。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1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齐全的设备档案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档案不齐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1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如:锅炉未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压力管道未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起重机械、厂车检修记录未及时填写。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如: 安全阀未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未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定期自行检查,并及时填写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建议由专人负责,或专业部门统一扎口管理。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13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应当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 ★★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按规定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如实记录。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14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如:未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加强日常检查,确保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如有损坏或脱落,应当及时补全。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15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1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 |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如:叉车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 |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及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具体程序详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也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17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1、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2、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第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 | 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 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检测和作业人员不但要满足数量要求,同时应满足对检测和作业人员持证种类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3、要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保存好培训记录。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18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获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2、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如: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资质及维保人员资质未满足要求;没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周期不符合规定;没有维保记录;维保记录未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确保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满足法定要求,并按期维护做好维保记录。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1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应当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 如:出现电梯门防夹保护装置失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无效、锅炉压力未在允许范围内、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失效等情况时,使用单位未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停机,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2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使用规则》 2、按照上述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按上述规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21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从事充装活动必须取得相应许可 | 充装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相应条件,未经许可或者在许可范围外从事充装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充装许可,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和程序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也可咨询当地市场监督部门。 3、充装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不得使用未获证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22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如:只检查部分,甚至无检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 |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事故处理上报、质量信息处理反馈等处理措施。 2、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对充装的压力容器、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进行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避免充装设备失效引发的安全风险。 3、充装单位应积极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充装检查记录,做到充装过程可追溯。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23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如充装过期气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 ★★★ |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不得有充装过期瓶、报废瓶,或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对气瓶进行直接充装等违法行为。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24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不得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 | 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被查封、扣押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标的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 ★★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积极整改。如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被查封、扣押,不得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2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资质核准,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许可 | 1、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超期; 2、超核准范围进行检测检验; 3、相关人员未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 ★★ | 1、气瓶检验、安全阀校验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范围进行检测检验,到期前按要求及时换证。 2、相关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519828 |
备注:
1.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特种设备安全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1.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特种设备安全类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